2015年7月7日8时10分许,刘静璇搭载他人的摩托车外出办事。行驶至一路口处时,董鹏程驾驶的轿车沿同方向驶来,轿车左侧与摩托车前部相撞,造成两车损坏,刘静璇也重重地被抛甩到地上。
事故发生后,刘静璇被送到医院进行治疗。经检查,刘静璇被诊断为头外伤、头皮血肿、右腿外伤。虽然刘静璇已怀孕两个多月,但因头部受伤,医生还是建议她做个颅脑CT检查。刘静璇不想做,医生建议说:“头部受伤,一旦颅内出血,将非常凶险,不及早发现治疗,会危及生命。而诊断颅内是否出血,只有通过CT检查。”刘静璇权衡利弊后,只得接受医生的建议,做了CT检查。
做了检查后回到家,刘静璇心中一直疑虑重重。她找到一个朋友进行咨询,被告知做CT检查,确实有致胎儿畸形的危险,但她做的是头部CT检查,对腹部影响比较小。
第二天,她出现先兆流产的征兆。思来想去,她最终作出了一个艰难的决定——将腹中的孩子打掉。
事发后第三天,刘静璇来到医院,以曾进行CT检查为由,要求做了人工流产,花费2143.7元。
打掉孩子后,刘静璇的身体和精神都受到了极大的创伤,她把这一切都归咎于交通事故。于是她找到肇事汽车的驾驶员董鹏程,要求对方赔偿其因打掉孩子产生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。
董鹏程提出,其车辆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20万元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险,如果要赔偿也应由保险公司赔偿,建议刘静璇去找保险公司索赔。刘静璇根据董鹏程提供的保险单,找到了保险公司,提出了赔偿请求,而保险公司以刘静璇打掉孩子是其自作主张的行为,与交通事故无关等为由,拒绝赔偿。
经过多个回合的交涉,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,刘静璇将董鹏程、保险公司告上法庭。
□说 法
法院审理认为,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。本案涉及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、结论明确,法院予以采纳。董鹏程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,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交强险保险人,应当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先行赔付,超出交强险部分,由被告董鹏程承担。因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2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并投保不计免赔,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。
从刘静璇受伤后的治疗经过来看,刘静璇受伤后没有服用任何药物和采取其他治疗措施,说明她对胎儿是极为重视的。刘静璇因交通事故受伤,在治疗过程中做脑CT检查。虽然该治疗措施和事故不能确定必然会对胎儿健康造成影响,也不能确定必然会导致胎儿畸形,但也不能排除会对胎儿健康造成影响的可能性。刘静璇作为一个平常人,抱着“宁可信其有,不可信其无”的态度作出流产的决定,是合理的和可以理解的。故该交通事故与刘静璇的流产之间具有因果关系。
经核对,刘静璇的医疗费、误工费、营养费等损失合计为9326.97元,法院均予以支持。刘静璇流产对其身心造成巨大伤害,董鹏程、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一定数额的精神抚慰金,但刘静璇主张精神抚慰金14万元过高,法院酌情认定精神抚慰金5万元。上述损失均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内,故应由保险公司承担。
据此,法院判决,保险公司赔付刘静璇各项损失59326.97元。(文中人物均为化名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