妻子擅自堕胎,丈夫能否起诉离婚并要求精神赔偿?

我和妻子都是八零后,毕业后一年多,工作稳定就顺利结婚了。婚后一直各有各的事业要忙,就把生孩子的事情往后搁置了几年。今年,我们结婚已经九个年头了,在得知妻子已经怀孕的时候,我真是喜极而泣!难以言表的初为人父的喜悦!就在我为即将出生的宝宝做着各种准备的时候,妻子竟然在未与我商量的情况下,擅自到医院做了堕胎手术。妻子的做法严重伤害了我,给我们的夫妻感情以致命的打击!我想要个自己的孩子!我痛恨这种残忍的杀生!我不希望有婴灵!我认为妻子严重侵犯了我的生育权!请问,我能以妻子擅自人流为由要求她赔偿我的精神损失并起诉离婚吗?

律师回复:女性有选择是否生育的自由,妻子怀孕后是否生育,应由妇女本人决定。你妻子擅自堕胎,并没有侵犯你的生育权,你要求她赔偿你的精神损失,法院是不会支持的。

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第51条明确规定,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,也有不生育的自由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<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三》第九条规定,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

你和妻子关于现在是否生育问题不能协商一致,婚姻关系存续会导致你的生育意愿无法实现,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法院受理你的离婚请求后,经调解无效的,应以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为由判决离婚。
婚姻关系中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主要有:

1、重婚

2、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(注意此处“同居”与“出轨”的区别)

3、实施家庭暴力的

4、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

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:

1、自然人的人格权和人格权益。包括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、姓名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、隐私权、人格尊严权、人身自由权等。

2、自然人的身份权。包括监护权、荣誉权、婚姻自主权等。

3、死者的人格权益。包括姓名、肖像、名誉、荣誉、隐私、遗体、一股等。

4、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所有权。在其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时,所有权人可以通过侵权责任请求精神损害赔偿。

5、含有人格利益在内的其他权利。包括著作权、专利权等。

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,可以考虑侵权人的主观状态、被侵权人的伤残情况和遭受精神痛苦的情形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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